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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372号

卢承辉申请执行彭邦玉、胡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承辉,商城县双铺镇多美超市经营者,多美购物广场汪桥店经营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卢承辉,男,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商城县双铺镇多美超市经营者:彭邦玉。被执行人多美购物广场汪桥店经营者:胡晓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承辉与被执行人彭邦玉、胡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传国

审判员  吴功明

审判员  余小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