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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3069号

中山市一带一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陈楠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一带一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3069号

原告:中山市一带一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工业村富湾工业区(石岐区美居产业园)9幢1楼2卡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LN4639。

法定代表人:黄燕容,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冬云,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玲,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楠,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中山市一带一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公司)诉被告陈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带一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冬云、李美玲,被告陈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带一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378.1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3月14日入职原告处,负责销售白酒。

原告其中一个股东因与被告同住一小区,便把被告介绍到原告处工作。被告入职后,经原告多次要求其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均推托不签,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被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陈楠辩称:被告通过小区微信群的招工信息到原告处应聘并于2016年3月14日开始在原告处上班。一直以来,原告均未能按月发放工资,亦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到了2016年10月,我方向原告催讨当月工资时,原告的老板称“催什么催,要是不想干了就别干了,一周内交接。”后原告就把我解雇了,并要求被告一周内工作交接完毕。我于2016年10月22日离职。后我多次致电原告催发工资,但原告仍未发放。后原告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才向我发放工资,被告认为,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应当此时才来补签劳动合同,原告应支付被告2016年4月14日至同年10月22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8378.15元,据此申请仲裁。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据,请予以驳回,我方同意按仲裁裁决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陈楠未对仲裁裁决起诉,视为认可仲裁结论。一带一路公司主张在陈楠入职后,其方有多次要求与陈楠签订劳动合同,但因陈楠一直拒绝而未签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陈楠,但一带一路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陈楠自2016年3月14日入职一带一路公司后,一带一路公司一直未予签订劳动合同,应向陈楠支付2016年4月14日至同年10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一倍的工资18378.15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中山市一带一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中山市一带一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陈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一倍工资18378.1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一带一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仇丽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婉霞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