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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字第2687号

谢勇、买江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勇,买江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2687号

申请执行人:谢勇,男,汉族,1966年1月29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买江婷,女,回族,1990年2月10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谢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江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云0112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代理

审判员  司 俊

代理

审判员  李江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