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姜喜贵。委托代理人姜培越。被执行人苗兰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租金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苗兰桥银行账户存款7169元,其中含执行费50元已交至本院财务,给付申请执行人7119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
审判员 詹志彪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