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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488号

张燕文与刘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燕文,刘涛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张燕文,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刘涛,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燕文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涛的工资分期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涛存款、房产、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涛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张燕文未受偿金额为7316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