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张燕文,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刘涛,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燕文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涛的工资分期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涛存款、房产、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涛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张燕文未受偿金额为7316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