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周洪波,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赵振军,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周洪波与被执行人赵振军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洪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振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赵振军名下银行存款85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晓辉
审判员 张新宇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