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923号
原告:路海军,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罗军锋,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唐荣园艺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C区1号瞪羚谷F栋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阳,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张书瑞,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路海军与被告陕西唐荣园艺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书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路海军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路海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