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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5923号

路海军与陕西唐荣园艺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路海军,陕西唐荣园艺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书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923号

原告:路海军,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罗军锋,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唐荣园艺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C区1号瞪羚谷F栋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阳,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张书瑞,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路海军与被告陕西唐荣园艺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书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路海军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路海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