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健生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院长。
被执行人:赖卫江,男,汉族,住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赖卫江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到银行及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派员到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3执9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平
审 判 员 李润新
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