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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367号

王伟与长春市阿莱曼特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伟,长春市阿莱曼特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67号原告王伟,男,汉族,1956年8月13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市阿莱曼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雅洁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长春市阿莱曼特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