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古林进鑫旺服装辅料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桥头**号。组织机构代码:L2560214-X。代表人:郭景阳,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镇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737164-3。
法定代表人:屠狄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古林进鑫旺服装辅料厂与被执行人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未履行,涉案标的金额较大。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案款,但是履行款金额与债务金额差距巨大,分配率畸低,因��,本院会定期汇总进行分配。经向银行、不动产、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古林进鑫旺服装辅料厂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15日,被执行人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古林进鑫旺服装辅料厂货款67883.98元及利息损失,应承担本案诉讼费748.5元、执行费92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13执3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宣小虎
审判员 蒋伟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