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杨道和,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7日,云南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盐津县。被申请人马凤云,女,生于1971年6月24日,云南省凤庆县人,现在凤庆县档案局工作。申请人杨道和与被执行人马凤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马凤云偿还申请人杨道和36000.00元,因被执行人马凤云未按期履行,申请人���道和于2016年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杨道和与被执行人马凤云协商后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凤云于每月20日前履行1500.00元到法院指定的建行账户53050177614xxxxx0137内,履行时间为24个月,共计36000.00元,杨道和分两次到凤庆县人民法院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汤 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