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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2215号

卓增富、赵建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卓增富,赵建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059号申请执行人卓增富,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赵建荣,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申请人卓增富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建荣支付借款22000元、诉讼费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赵建荣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建荣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卓增富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已与被执行人赵建荣协商并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首期7000元。因申请人书面申请暂不将被执行人赵建荣纳入全国失信名单,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浙0421执221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卓增富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建荣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赵建荣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卓增富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赵建荣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卓增富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凌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