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6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梅。申请执行人程朝辉。申请执行人李玉梅与被执行人程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0日作出的(2016)鄂1127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程朝辉偿还原告李玉梅借款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后,被执行人程朝辉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程朝辉在金融系统、土地、房产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程朝辉尚欠申请执行人李玉梅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如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发现被执行人程朝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梅学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