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第394号
申请执行人:宋翠荣,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皇宫镇蒋氏兔场阿克齐粮店后。
被执行人:牛玉安,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北京东路南区乌苏棉纺厂对面。申请人宋翠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新4202民初233号民事调节书,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牛玉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向申请执行人宋翠荣应负担的债务合计12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玉安与申请人宋翠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按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宋翠荣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4202民初233号民事调节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永 江
审判员 努力古丽
审判员 马合沙提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