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6刑初29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杨,曾用名李小阳,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经商,住祁东县城。1984年3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4月1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宁市看守所。辩护人傅毅,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衡祁检公诉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杨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杨及其辩护人傅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晓杨冒用本地30名村民的身份,使用��骗手段取得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90万元,贷款到期后至案发未予归还,给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晓杨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部分异议,提出其一共利用33个村民身份证冒名借款99万元,其本人只借了93万元,已偿还9万元,尚欠本金84万元,还有6万元是信用社会计刘某英拿的。对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本院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是,李晓杨冒用他人身份在信用社贷款,其责任不能由李晓杨一人承担,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晓杨于2005年与他人合伙开办祁东县砖塘镇青云煤矿。被告人李晓杨自2010年4月至8月期间,非法获取当地村民李某荣、李某田、肖某南、肖某军、邹某发、邹某林、刘某良、陈某田、陈某元、成某云、邓某高、邓某珍、邓某秀、李某彩、李某平、李某球、李某云、李某中、李某秋、李某平、李某达、李某生、李某田、谭某生、冼某兰、谢某发、谢某元、谢某民、曾某云、张某丁等30人的身份信息,以该30人的名义向祁东县砖塘镇信用社申请共计90万元(每人3万元)信誉贷款,祁东县砖塘信用社主任邓某明安排该信用社会计刘某英为被告人李晓杨具体办理贷款事项,信贷员唐某华为贷款责任人(邓某明、刘某英、唐某华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晓杨在李某荣、李某田、肖某南等30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李某荣、李某田、肖某南等30人的名义在祁东县砖塘信用社该30��名下各贷款3万元共计90万元,全部由被告人李晓杨使用。贷款到期后至案发,被告人李晓杨对该9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均未予偿还。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晓杨的亲属代被告人李晓杨向本院退缴赃款40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案件的来源情况;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李晓杨(曾用名李小阳)的年龄、户籍、住址等有关身份信息情况;3、到案经过,证明祁东县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1日在祁东县城莲花路家旺超市附近将被告人李晓杨抓获归案的经过情况;4、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晓杨(李小阳)因犯诈骗罪于1984年3��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情况;5、祁东县信用联社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晓杨冒用李某荣、李某田、肖某南、肖某军、邹某发、邹某林、刘某良、陈某田、陈某元、成某云、邓某高、邓某珍、邓某秀、李某彩、李某平、李某球、李某云、李某中、李某秋、李某平、李某达、李某生、李某田、谭某生、冼某兰、谢某发、谢某元、谢某民、曾某云、张某丁等30人姓名自2010年4月起在砖塘信用社贷款30笔共90万元,截止2016年6月27日本息未予归还的的情况;6、祁东县信用联社《关于李晓杨、周某花贷款情况的说明》,证明李晓杨于2011年11月2日向砖塘信用社申请贷款778万,约定到期日2014年11月21日。因祁东县青云煤矿经营不正常,现已关闭,自借款后一直未结息,现信贷管理系统欠息5569235.2元;周某花(李晓杨之妻)于2011年11月2日向砖塘信用社申请贷款561万,约定到期日2014年11月21日。因该借款用于李晓杨创办的祁东县青云煤矿经营,因经营不正常,现已关闭,贷款一直未结息,现信贷管理系统欠息4660118.4元的情况。7、祁东县信用联社《关于砖塘信用社唐某华涉嫌违法发放“假、借、冒”名贷款立案的申请报告》,证明唐某华在砖塘信用社工作期间发放“假、借、冒”名贷款42笔合计138万元,其中实际用款人为李晓杨的贷款有30笔,金额90万元的情况;8、祁东县信用联社《关于李晓杨贷款情况的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晓杨从2007年开始以经营煤矿所需资金为由,向祁东县信用联社砖塘、包圣殿等社以本人或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33笔、金额1969万元、积欠利息12484362元,所欠本息合计32174362元,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以上贷款全部形���不良风险贷款的情况;9、承诺书,证明被告人李晓杨于2010年8月1日承诺以曾某云、李某田、谢某民、李某平、邓某珍、李某中、李某平、谢某元、谢某发、李某秋、成某云、陈某田等12人名义借款共计36万元由其偿还;被告人李晓杨于2009年11月27日承诺李某产、肖某建、肖某军、高某英每人6万元共计24万元借款由其偿还;被告人李晓杨于2009年7月29日承诺肖某峰10万元、李某生10万元、肖某南5万元、李某田3万元、邹某发3万元、邓某生3万元以上贷款由其偿还;被告人李晓杨于2010年5月28日承诺洗某兰、张某丁、陈某元、张某元、李某球、李某云、李某波、邓某高等8人共计24万元贷款由其偿还;被告人李晓杨于2009年7月3日承诺李广生6万元、李某琦6万元、李某好3万元、李某志3万元、肖某华3万元、邹某发3万元、肖某南3万元、李某荣3万元、李某田3万元、邓某生3万元共计36万元由其偿还;被告人李晓杨于2010年5月17日承诺邹某发、刘某国、李某荣、刘某民、肖某南、李某保、李某田、邓某保、邹某林、肖某军共30万元贷款由其偿还;被告人李晓杨于2010年6月4日承诺谭某生、李某达、邓某秀、李某生、李某彩每人3万元共计15万元贷款由其偿还;被告人李晓杨于2013年9月12日承诺李某保、邹某林、李某烽、成某云、曾某云、谢某民、李玉某、邓某珍、李某中、李某平、李某云、谢某元、李某平、肖某军、谢某发、邹某发、李某球、张某丁、谭某生、李某达、李某彩、陈某元、李某田、邓某元、冼某兰、陈某田、肖某南、李某生、张某元、���某云、邓某高、刘某良共32人每人贷款3万元合计贷款96万元由其偿还;10、砖塘信用社会议记录,证明砖塘信用社于2009年6月21日对青云煤矿申请贷款的情况讨论;2009年7月19日关于青云煤矿李晓杨贷款500万元的申报情况;2010年4月1日传达信用联社会议精神及贷款营销情况;2010年4月30日贷款营销会议相关情况;11、信用社个人业务取款凭证,证明2010年4月29日信用社取款凭证上刘某良、刘某国的签名不是李晓杨所签,李某保、李某荣(3份)的签名是李晓杨所签的情况;12、再融资贷款业务操作补充要求,证明信用联社贷款业务操作相关要求情况;13、青云煤矿股东股份转让合同,证明李某平与李晓杨于2007年10月12日签订青云煤矿股份转让合同,李某云将其持有的祁东县��塘镇青云煤矿25%股份及股金一并转让给李晓杨的情况。14、照片,证明青云煤矿办公楼及砖塘镇过水坪煤矿青云井被祁东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永久性关闭的照片相关情况。15、农村信用社收回贷款利息凭证,证明刘某国于2012年8月14日偿还信用社本金及利息36846.84元的情况。16、李晓杨骗取贷款报立的原始借据资料(户籍资料、贷款借据、贷款付出凭证、个人业务存款凭证),证明被告人李晓杨冒用李某荣、李某田、肖某南等30人身份于2010年4月至8月期间在祁东县砖塘信用社分别立据借款3万元,共计90万元的情况。17、鉴定意见,证明标注日期分别为2011年1月10日、2011年1月11日的“湖南省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给“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函件上加盖“湖南省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印文与所提供样本上加盖的“湖南省祁东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标注日期为2011年11月21日的“湖南省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给“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函件上加盖的“湖南省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印文所提供样本加盖的“湖南省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18、辨认笔录,辨认人唐某华通过照片指认李晓杨就是在砖塘镇信用社贷款90万元的人。19、证人唐某华的证言,证明其系祁东县砖塘信用社农贷员。其工作主要是进行客户主体身份的核实、申请报告的审核、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进行考察,形成文字后再报社信贷小组审批。李晓杨在砖塘的青云村开了个煤矿,是社里的贷款大户。这30笔贷款共90万元,李晓��拿了30个人的身份证在信用社贷款,这30个人的资料是李晓杨从砖塘派出所获取的,只有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没有身份证复印件。其只在借据上签名,没有对这30人的主体身份核查。实际上他把钱已经全部拿走了后才找到其,他说90万元贷款在县信用联社和砖塘社的关系都搞好了,只是要其做贷款责任收回人。这30笔贷款由其负责收贷,事后其要李晓杨写了承诺书。20、证人刘某英的证言,证明其原任祁东县信用社砖塘信用社会计、操作员、出纳,现任砖塘信用社专职收贷员。联社下文3万元以下的放贷业务信贷员有权自行放贷,只需信用社主任同意,无需到联社审批。李晓杨是砖塘社的贷款大户,李晓杨拿了30个人的身份证在社里贷款共计90万元情况属实。这30笔贷款的实际借款人是李晓杨,所有“借款人”栏都是李晓杨签的字,捺印也是李晓���一个人捺的,李晓杨面对唐某华写了承诺书。当时他到社里贷款时,唐某华请示了邓某明,李晓杨前面有近2000万的贷款未还,邓某明感到为难,邓某明在社里开会时讲了一下李晓杨要贷点款,但无人发言。21、证人邓某明(时任砖塘信用社主任)的证言,证明李晓杨获得30笔贷款共计90万元,李晓杨贷款时其不晓得,李晓杨也未打电话给其,信贷员唐某华也未向其汇报,更未拿资料给其签字,资料上只有唐某华1个人签字,刘某英在贷款付出凭证了盖了私章,这30笔贷款其一笔都未签字,社里贷款小组也未研究,应属唐某华单笔私自放贷。22、证人陈某(时任砖塘信用社副主任)的证言,证明其对李晓杨冒用李某荣等30个人的身份在砖塘信用社贷款30笔共90万元,在今年(2015年)信用社要进行改制,唐某华才把此事予��公布,此前其不知情的情况。23、证人周某花(李晓杨之妻)的证言,证明其于2011年11月21日在农村信用社立据借款651万元是李晓杨(包含有以其名义借款的11笔174.8万元)以前借款转据后重新立的借据。2011年11月21日为李晓杨再融资借款(转据)77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上签了字,名字是其本人所签。是李晓杨在信用社办理的借款手续,其他情况其一概不晓得。24、证人谢某勇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3月份左右与李晓杨签订《祁东县过水坪镇青云井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是李晓杨,受让方是其本人,转让金额为1800万元。祁东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份进行封矿,2015年4月份进行永久性全封的情况。25、证人李某好(李晓杨次子)的证言,证明其本人在砖塘信用社、太和堂信用社、城连圩信用社共立据借款4笔15万元,全部用于其父李晓杨青云煤矿了。后来被周某花、李晓杨重新办理再融资贷款手续冲去了(其中周某花再融资贷款651万元、李晓杨再融资贷款778万元)。另其于2016年5月份通过匡某刚联系介绍肖某良将湘D6Q0**奥迪小轿车卖了用于替其岳父偿贷的情况。26、证人尹某飞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5月18日与李某好签订车辆交易合同,以17万元价格购买了李某好湘D6Q0**奥迪车的情况。27、证人李某平的证言。证明其入股青云煤矿25%股份于2007年10月全部转让给李晓杨,转让金为79.50万元,在李晓杨出让青云煤矿后(通过法院)李晓杨偿还了50万元,下欠款29.5万元至今未予偿还的情况。28、证人李某荣、李某田、肖某南、肖某军、邹某发、邹某林、陈某田、张某丁、李某平、���某高、邓某珍、李某平、李某球、李某云、李某中、李某秋、李某达、谭某生、李某生、李玉某、洪某兰、谢某发、谢某元、谢某民、曾某云的证言,分别证明其本人未在祁东县砖塘镇信用社借款,信用社贷款借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指印及印章均不是其本人所捺(盖)的情况。29、被告人李晓杨的供述和辩解:在砖塘信用社进行信誉贷款是其本人的想法,没有人指使或授意。居民个人在信用社信誉贷款每人可贷款3万元是信用社宣传的,其知道这个信息后,再去联系这件事的。2013年9月12日前,其冒用了很多人的身份证到砖塘信用社贷款,但大部分借款到期后都进行了偿还,2013年9月12日县信用联社稽查科与其核实剩下本人冒用32名居民身份证贷款96万元(每人名下3万元),事后其向稽查科出具了承诺书(以本人承诺书为准)。这32名���民身份信息是其通过砖塘派出所户籍办的人拿了一本砖塘镇秧塘村的户籍底册,其在上面抄了这些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所以其在借款中没有这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只有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还利用了矿里肖某南、邹某发二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去办了贷款,他们本人不知道。肖某军、刘某良二人的个人信息是砖塘信用社会计刘某英提供的。获得这些个人信息资料后,其向信用社主任邓某明汇报了,邓某明要其去找刘某英办理贷款。在办理过程中,刘某英没有提出要借款人本人到场拍照、签名、盖手印和加盖私章。借款人的签名、盖手印和加盖私章都是其一个人用十个手指来回换进行盖手印,借据上的签名都是其一个人写的,私章是其事先在祁阳县黎家坪街上流动摊位一个老头那里雕刻的,然后对号入座把每个人的私章盖上去(私章在办完手续后就毁掉了)。收回��款责任人唐某华是砖塘信用社安排的,其本人先后向唐某华写具了8份承诺书(2009年7月3日,2009年7月29日,2009年11月27日,2010年5月17日,2010年6月4日,2010年8月1日,2013年9月12日)。其冒用32个人村民身份代款共计96万元,其中李某保、张某元二笔冒名贷款金额6万元已偿还,截至今为止还有冒用的30名村民身份证贷款金额90万元没有偿还。这些贷款用于了煤矿资金周转。其于2008年11月12日至2009年12月25日在砖塘信用社共贷款17笔,借款本金542万元,全部用于青云煤矿,至今没有偿还。2011年11月2日,其向祁东县信用联社提出再融资贷款申请,2011年11月21日祁东县信用联社下发祁融贷审(2011)4号《关于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再融资贷款批复函》给砖塘信用社,其给祁东县信用联社重新立据借贷款金额778万元(含原借款本金542万元和以亲朋好友立据的贷款156.9万元以及利息79.32万元),期限36个月。其妻周某花是这些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于2011年11月21日出具了保证书,这些贷款至今没有偿还。2012年其转让青云煤矿以1800万元成交,其得了1040万元,这些钱都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没有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晓杨辩称,其一共用33个身份证借了99万元,其本人只借了93万元,已偿还9万元,还欠本金84万元,还有6万元是信用社会计刘某英拿的。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晓杨提出其借用了33个身份证贷款99万元,已偿还9万元,尚欠本金84万元,另有6万元是信用社会计刘某英拿的。辩护人提出,李晓杨冒用30人的身份借款,公诉人只出示了25人的证言,还缺少5个人的身份信息。经查,被告人李晓杨在公安机关供述其于2013年9月12日经祁东县信用联社稽查科与其核实尚有其本人冒用32名居民身份证贷款96万元,其中李某保、张某元二笔冒名贷款金额6万元已偿还,剩下冒用的30名村民身份证贷款金额90万元没有偿还,与祁东县信用联社提交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李晓杨辩解其尚欠84万元借款本金及砖塘信用社会计刘某英拿走6万元本金,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提供的上列证据,证据的形式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锁链,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杨冒用他人身份,以欺骗手段取得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砖塘信用社)贷款本金90万元,至案发贷款本息均未予偿还,给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告人李晓杨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晓杨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本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晓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晓杨辩解其一共利用33个村民身份证冒名借款99万元,其本人只借了93万元,已偿还9万元,尚欠本金84万元,还有6万元是信用社会计刘某英拿的,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晓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建议对李晓杨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在本案判决前被告人李晓杨亲属代为李晓杨归还部分赃款,减少了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晓杨已退还赃款40万元,应当依法返还被害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赃款50万元应当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祁东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综上所述,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晓杨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10万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晓杨已退还的赃款40万元,予以返还被害人祁东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未退还的赃款50万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祁东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胡建生
人民陪审员 周 波
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詹 靓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