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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222号

艾云、赵彦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艾云,赵彦明,赵彦清,赵金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艾云。

被执行人:赵彦明

被执行人:赵彦清

被执行人:赵金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赵彦明,赵彦清,赵金贵70**.8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俊岭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