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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761号之一

步洋洋、韩金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步洋洋,韩金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步洋洋,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韩金玉,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韩金玉所有的位于鱼台县王庙镇驻地枣曹线北的厂房(位于厂区西南的钢结构简易棚2间、位于厂区北部的钢结构简易棚5间)、电动伸缩门1个、变压器及配电盘1套、地磅1个。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培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