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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914号

刘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91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郑某某已私下调解,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思可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