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91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郑某某已私下调解,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思可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