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40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颜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颜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609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颜某某、杨某某的工资收入。已扣划31000元。并查封了执行人颜某某所有的鄂A×××××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颜某某、杨某某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颜某某、杨某某的工资收入并已扣划一部分。还应等待达到一定的数额后再行扣划,被执行人颜某某、杨某某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颜某某、杨某某应继续履行本院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丁 发 生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郑绪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 贤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