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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410号

郭海英、郭胜军与张庆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海英,郭胜军,张庆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郭海英,女,1973年11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郭胜军,男,1978年6月12日生。被执行人张庆枝,女,1964年3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郭海英、郭胜军与张庆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郭海英、郭胜军自愿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 盎

审判员 周大亮

审判员 刘建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志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