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223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一号。
负责人:张强。
被告:何先。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何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蒲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