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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741号

曹雨与胡吉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雨,胡吉章,钟祥市丰安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741号

原告:曹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启林。

被告:胡吉章。

被告:钟祥市丰安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丰乐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李传勇,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

负责人:彭金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雨与被告胡吉章、钟祥市丰安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雨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钟祥市丰安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雨撤回对被告钟祥市丰安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宏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贤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