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741号
原告:曹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启林。
被告:胡吉章。
被告:钟祥市丰安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丰乐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李传勇,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
负责人:彭金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雨与被告胡吉章、钟祥市丰安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雨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钟祥市丰安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雨撤回对被告钟祥市丰安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宏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贤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