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众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余蔺,职务不详。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万木完美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朝阳中路25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茹,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众腾伟业科技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万木完美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2民初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众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了两个管辖法院,属于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众腾伟业集团智能家居授权经销商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执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开元
审判员 郑 慧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巳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