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6549号
原告:上海蓝帕控制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彭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女。
被告:广西宣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来宾市。
法定代表人:潘思皓。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蓝帕控制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宣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盛军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