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孙井成,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娄家店乡吉祥沟村。被执行人赵相国,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娄家店乡棒槌山村。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北民宝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赵相国偿还申请人孙井成120000元,分三次付清,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井成与被执行人赵相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相国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宝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庆瑞
审判员 周建平
审判员 郭志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