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申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XX国,男,1950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盐城润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建湖县九龙口镇乔庄村。法定代表人成为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薛绍良,男,1955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再审申请人XX国因与被申请人盐城润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薛绍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XX国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国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XX国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熊 进
审判员 王正涛
审判员 刘大维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