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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42号之一

洪新旺、陈志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新旺,陈志宣,杜玉庆,洪新旺,陈志宣,杜玉庆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洪新旺,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陈志宣,男,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杜玉庆,男,1964年8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洪新旺与陈志宣、杜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洪新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刘俊园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