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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91执531号

531魏勇与李济荣、张兰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勇,李济荣,张兰霞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91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魏勇,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济荣,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被执行人:张兰霞,女,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本院在执行魏勇与李济荣、张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济荣、张兰霞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济荣、张兰霞名下位于无锡市月秀花园12-402室房地产、无锡市曹张新村65-201室房地产,上述房地产有案外人设定了抵押权,本案不宜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维明

代理

审判员  袁敦亮

代理

审判员  张 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