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654号
申请执行人:战某,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战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战某以被执行人李某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景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大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