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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行审76号

沧县国土资源局、沧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沧国土资罚字(2016)第03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沧县国土资源局,沧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沧国土资罚字(2016)第03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景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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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1行审76号

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路飞,局长。

被执行人:高景旺。申请人沧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沧国土资罚字(2016)第03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非法占地对其作出处罚,处罚内容:退还2400平方米土地,缴纳罚款24000元整的处罚。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执法卷宗一册(若干页)。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沧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305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告知期限��到期即作出行政处罚,不符合准予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十三条、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沧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蒋世彬

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

人民陪审员  孙全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