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108号
原告:李秀英,女,193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
被告:马经哲,男,192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李秀英与马经哲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李秀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秀英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满昌
审判员 张惠忠
审判员 刘继恒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武安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