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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4民初108号

李秀英与马经哲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扶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李秀英,马经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108号

原告:李秀英,女,193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

被告:马经哲,男,192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李秀英与马经哲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李秀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秀英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满昌

审判员  张惠忠

审判员  刘继恒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武安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