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张雄,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罗兰林,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张雄与被执行人罗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兰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德庆
代理
审判员 丁 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雨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