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577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君硕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本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广,临沂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山东瑞星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象军,经理。
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用芳,经理。
被告:陈用芳,男,汉族,居民。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君硕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星塑业有限公司、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陈用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光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