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25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住所地宾县。法定代表人刘凤山,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州镇文化街。法定代表人韩鹏超。本院于2017年4月10受理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宾国土行处罚字16042563号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本案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宾州镇本街文静路东、文化路西侧占用土地7,164.00平方米建设盛景家居,属于非法占地。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宾国土行处罚字16042563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黑龙江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宾国土行处罚字160425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宾国土行处罚字16042563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高祥波
审判员 邱希林
审判员 叶富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