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唐久立,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
被执行人:肖齐树,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唐久立与肖齐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肖齐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履行如下义务并报告财产:
一、向唐久立给付工人工资80000元;
二、向唐久立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100元。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肖齐树欠唐久立工人工资80000元,由肖齐树于2018年农历1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下余60000元。申请执行人唐久立于当日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唐久立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兵
审判员 陈洪孟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永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