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芬,女,1960年7月12日生,汉族,棉纺织三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陈桂兰,女,1959年7月30日生,汉族,造纸五厂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芬与被执行人陈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史爱民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鲁 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