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563号
原告:潘利妹,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代理人:倪小明,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琪,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红,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关于原告潘利妹与被告熊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利妹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利妹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利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潘利妹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莘 欣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晓霞?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