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04民初218号

原告王雪诉被告龚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雪,龚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4民初218号原告王雪,女,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龚建,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诉被告龚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雪承担。

审判员  张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耿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