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
法定代表人:廖家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贵成,该���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玲,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霍山县登辉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
法定代表人:朱敦辉。
被执行人:安徽省霍山县康华鳗鱼生态养殖场,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
法定代表人:朱静。
被执行人: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
法定代表人:曹兴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敦辉,男,1964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朱静,女,1988年3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何祥霞,女,1964年8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霍山县登辉竹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康华鳗鱼生态养殖场、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朱敦辉、朱静、何祥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外环路土地证号为(2006)x**号土地使用权。经查,(2006)xxx号土地证权利人系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2006)x**号土地使���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劲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