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霍忠魁,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被执行人张兰珍,男,汉族,1959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霍忠魁与张兰珍交通事故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张兰珍给付霍忠魁赔偿款12652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兰珍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剑骊
代理
审判员 张金湘
代理
审判员 李天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