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604号之一
原告:吴维照,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高,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英萍,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杨卫江,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吴维照诉被告胡英萍、杨卫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维照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维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9元(已减半),由原告吴维照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郭翔峰
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
人民陪审员 楼 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