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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794号

徐某某、钟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某,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住赣县。被执行人钟某某,女,199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徐某某申请钟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钟某某应支付申请人徐某某案款615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15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钟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7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锋

审判员 刘剑东

审判员 赖敏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贻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