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住赣县。被执行人钟某某,女,199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徐某某申请钟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钟某某应支付申请人徐某某案款615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15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钟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7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锋
审判员 刘剑东
审判员 赖敏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贻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