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曾荣,男,1971年9月13日,汉族,宁都县梅江镇桥背。被执行人温春生,男,1962年3月16日,汉族,宁都县梅江镇环西北路。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曾荣申请温春生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温春生应支付申请人曾荣案款1349015.0元,承担执行费15890.15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温春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4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平生
审判员 罗锦华
审判员 钟玉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