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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252号

曹汉军、宋家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汉军,宋家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汉军,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家栋,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上诉人曹汉军因与被上诉人宋家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曹汉军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汉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欣

审 判 员  孙世光

代理

审判员  黄哲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银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