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汉军,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家栋,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上诉人曹汉军因与被上诉人宋家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曹汉军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汉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欣
审 判 员 孙世光
代理
审判员 黄哲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银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