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伟,男,1983年5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居民,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钟鹏飞,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个体户,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钟伟与钟鹏飞民间借贷纠纷(2014)安民二初字第38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钟鹏飞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锦德
审判员 郑 老 三
审判员 叶 华 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谌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