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31号
原告:段必良,男,1980年7月6日生,住址:缅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胜,男,1964年4月20日生,云南省瑞丽市勐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岳连香,女,1975年2月1日生,住址: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成良,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余加强,男,1981年11月4日生,住址:芒市。
原告段必良诉被告岳连香、余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必良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必良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必良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73元,减半收取计3,136.50元,由原告段必良负担。
审 判 长 廖昌富
审 判 员 许 敏
人民陪审员 张俊忠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倩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