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冉朝彬,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双桥区人,住重庆市双桥区。
申请执行人:冉朝左,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双桥区人,住重庆市双桥区。
申请执行人:穆安华,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双桥区人,住重庆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雍国祥,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冉朝彬、冉朝左、穆安华申请执行雍国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冉朝彬、冉朝左、穆安华申请执行标的为3376056.32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雍国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78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燕
审判员 XX
审判员 郭维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