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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6执488号

冉朝彬、冉朝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冉朝彬,冉朝左,穆安华,雍国祥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冉朝彬,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双桥区人,住重庆市双桥区。

申请执行人:冉朝左,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双桥区人,住重庆市双桥区。

申请执行人:穆安华,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双桥区人,住重庆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雍国祥,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冉朝彬、冉朝左、穆安华申请执行雍国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冉朝彬、冉朝左、穆安华申请执行标的为3376056.32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雍国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78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燕

审判员  XX

审判员  郭维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