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173号
申请人:唐华娟,女,汉族,1981年6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宝,天津钧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兴隆,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
申请人:陈达霞,女,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
申请人: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黄兴隆,董事长。申请人唐华娟与被申请人黄兴隆、陈达霞、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华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三名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3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唐华娟以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兴隆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房产一套。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畅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