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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303号

恩和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李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恩和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威泰尔(宁德)运输有限公司,李觅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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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恩和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209室(天竺综合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杨元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泰尔(宁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工业园区A-6一号楼107室。法定代表人李觅,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觅,男,1983年1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恩和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泰尔(宁德)运输有限公司、李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京03民终4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威泰尔��宁德)运输有限公司、李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恩和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查明被执行人威泰尔(宁德)运输有限公司、李觅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京03民终44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小  丽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咏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