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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文圣执字第13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高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高学军,王晓娟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辽阳文圣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负责人李绍岩,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学军,男。被执行人王晓娟,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学军、王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回款8500.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尚未受偿数额为本金178704.58及利息,另外,被执行人高学军、王晓娟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710.00元。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明

审 判 员  徐晓鹏

代理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